(2016)宁04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宁夏泾源县人民广场东南侧。法定代表人:宫志全,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4民初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泾源县9号公馆温泉宫消防系统等工程建设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拖欠施工款项,被上诉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地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泾源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驳回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发生争议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属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综上,上诉人宁夏全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杨忠清审判员 王世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