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晓岭申请宣告徐庆峰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徐晓岭,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申请人徐晓岭要求宣告徐庆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晓岭诉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徐庆峰系父女关系,徐庆峰于1993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来院申请宣告徐庆峰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徐庆峰,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突泉县人,原机器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与申请人徐晓岭系父女关系,徐庆峰与申请人母亲于1995年12月26日离婚,徐庆峰于1993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庆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庆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庆峰于1993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其下落,也无人知道,故申请人徐晓岭申请宣告徐庆峰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庆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营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