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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国春诉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春,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03号原告:李国春,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若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春与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国春负担5元,余款退回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