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波诉桦甸市昌锐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桦甸市昌锐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6号原告:杨波,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昌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春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桦甸市昌锐农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杨波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