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陈欣玥与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城门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玥,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城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陈欣玥,女,201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关伟,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6号。被执行人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城门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39号。关于陈欣玥郜秀敏与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城门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欣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东城门市已按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43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