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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任文权、徐泽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权,徐泽和,徐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180号申请人任文权,男,汉族,1971年1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徐泽和,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徐荣彬,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价值5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