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XX与何鹏、叶朋、叶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何鹏,叶朋,叶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被执行人何鹏,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叶朋,男,生于1985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叶忠信,男,生于1963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XX依据本院(2015)名山民初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鹏、叶朋、叶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