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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欧吓玲诉被告吴小琼、欧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吓玲,吴小琼,欧孝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469号原告欧吓玲,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小琼,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欧孝美,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吓玲诉被告吴小琼、欧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吓玲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9元,减半计收人民币1669.5元,由原告欧吓玲负担。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