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佳与六月芮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839号原告刘佳,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崔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月芮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蒋妍,董事长。第三人蒋妍,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六月芮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