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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540号原告: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10X。委托代理人:李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31。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撤诉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聪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