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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凤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529-2号原告:陈凤,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院A座21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凤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2000元。当日原告陈凤又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58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