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超与被告白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超,白悦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82号原告李祥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白悦,22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超诉被告白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