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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超与被告白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超,白悦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82号原告李祥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白悦,22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超诉被告白悦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