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易殿军申请执行李浩、邱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殿军,李浩,邱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421-2号申请执行人易殿军(身份证号码342124196010040414),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浩(身份证号码340104195709062017),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邱徽(身份证号码340104196310201518),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了邱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产权证号:包产0482**)房产,限令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产权证号:包产048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