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叶凤香、周君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凤香,周君祥,康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叶凤香,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君祥,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康祖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叶凤香与被执行人周君祥、康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梅商初字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君祥、康祖伟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