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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高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某某、高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某、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折某某、罗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郝某某、高某分期偿还借款,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