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咸水沽信用社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相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彬彬,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于浩,该公司会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36、38号一至四层。负责人:王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新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莹,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217号。法定代表人:翟永斌,总经理。原审被告:李相臣。原审被告:郭顺珍。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天津市质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相臣、原审被告郭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25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广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培松速录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