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孝友与王树琪、郭素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孝友,王树琪,郭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之二原告王孝友。被告王树琪。被告郭素贞。本院在审理(2012)临兰民再初字第32号原告王孝友与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房屋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临兰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居委后楼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树琪、郭素贞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居委后楼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