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刑初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2015年2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同年2月5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文超蔡某超,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2015年2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5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诚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韩某在电白区林头镇菜市场处卖猪肉时与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妻子梁某亚赖发生争吵,后再与蔡文坤蔡某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持水烟筒对韩某胸背部进行殴打,在现场卖猪肉的蔡文坤蔡某坤的弟弟被告人蔡文超蔡某超见到后,手拿磨刀石殴打韩某的背部。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一次性赔偿韩某3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韩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签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韩某陈述、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和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对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蔡文坤蔡某坤、蔡文超蔡某超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文坤蔡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文超蔡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冼海英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速 录 员  邓友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