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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81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勉,该公司总经理。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结欠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56441元,该款由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5年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每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6441元由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前付清。二、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则自逾期履行之日起原告有权就256441元中未支付部分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昆山惠丰纺织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2870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仓市杰盛印染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无证厂房及厂房内设备若干(在金融机构设有抵押)。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