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陆启清与陈家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清,陈家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567号原告陆启清,女,汉族,农民。被告陈家秀,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启清与被告陈家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启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启清负担。审判员 米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