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罗振鑫与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鑫,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272号原告罗振鑫。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郭耀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鑫与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鑫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振鑫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鑫撤回对被告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