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1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祥栋、林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林祥栋,林国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275号原告: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洪业路228号(浙江秀洲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幢1层)。法定代表人:张育元,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玉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祥栋,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6********。被告:林国新,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街**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5********。原告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祥栋、林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兴市域园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