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素贤与张晓艳、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贤,张晓艳,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1878号原告李素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宗志勇(原告女婿),教师。被告张晓艳,居民。被告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凤才,该村村主任。原告李素贤与被告张晓艳、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咀吧庄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了(2015)蓟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李素贤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贤的委托代理人宗志勇、被告咀吧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尹凤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素贤诉称,被告张晓艳系原告儿媳。原告所有的老宅基地房屋于蓟县吧村内。2014年12月2日,被告张晓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原告财产,与被告咀吧庄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知悉协议后,当即向二被告表示不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晓艳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将补偿款28000元返还给被告咀吧庄村委会。原告李素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收回老宅基地协议1份、咀吧庄村委会证明1份,用经证明原告宅基地情况。2、刘福与张晓艳的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婆媳关系。被告张晓艳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咀吧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未经原告同意。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晓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咀吧庄村委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返还补助款28000元。第三人咀吧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交收回老宅基地协议1份。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咀吧庄村委会村民,与被告张晓艳原系婆媳关系。原告在被告咀吧庄村委会村内有老宅院一座,未办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被告咀吧村委会为调整村民宅基地,准备收回原告部分老宅基地,与原告协商未果。2014年12月2日,被告张晓艳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咀吧村委会签订了《收回老宅基地协议》。协议内容为“收回老宅基地协议甲方:咀吧庄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本村村民李素贤。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将本村村南刘庆双住房西侧、刘卫东住房东侧部分老宅基地地块交由村委会所有,此协议具体事项如下:一、此地块及地上所有附着物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人民币贰万捌仟元。二、如乙方家族与此地块有纠纷争议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三、此地块地上附着物及树木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起(未填写)日内清除干净,如不及时清理干净,(未填写)日外归集体所有。四、此协议双方签字后,此地块一切事项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五、此协议一式两份,一致同意签字生效。甲方:咀吧庄村村民委员会(盖有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会分章)尹凤才,乙方:本村村民李素贤,张晓艳代。2014年12月2日立”。协议签订后,被告咀吧村委会给了被告张晓艳补偿款28000元。被告张晓艳告知原告签订协议之事时,原告当即对此表示反对,并拒收被告张晓艳转交的补偿款28000元。后被告张晓艳通过原告亲属将补偿款28000元转交给了原告。原告又找到被告咀吧村委会,不同意被告张晓艳以其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张晓艳在既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又对原告财产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即以原告名义与被告咀吧庄村委会签订了《收回老宅基地协议》,并且原告知情后对此协议表示反对,故此该协议无效。原告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咀吧庄村委会要求原告返还补偿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艳以原告名义与被告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收回老宅基地协议》无效。二、原告李素贤返还被告蓟县东施古镇咀吧庄村民委员补偿款28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之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张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