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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荆秀丽、王雨深与孙彦霞、董玉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秀丽,王雨深,孙彦霞,董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荆秀丽。申请执行人王雨深。被执行人孙彦霞。被执行人董玉河。申请执行人荆秀丽、王雨深与被执行人孙彦霞、董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彦霞、董玉河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泽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