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翼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2016执13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翼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36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广州翼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石俊凡,职务:总经理。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翼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判决事项在一审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