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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1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该行职工,住甘谷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杨某某将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还清,故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