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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与杨仁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杨仁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88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下桥新村*幢*号。经营者:沈李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豹。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与被告杨仁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仁豹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杨仁豹送达法律文书,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案遂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的委托代理人董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仁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服装辅料、鞋辅料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从2014年2月20日开始,被告杨仁豹先后多次向原告购买服装辅料,期间,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4年1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044元。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被告经催讨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仁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新世纪服装辅料店货款35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杨仁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庄平人民陪审员  徐林值人民陪审员  徐银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