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海兵、李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海兵,李玉荣,潘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郭某,男,200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法定代理人郭庆光,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博兴县,系原告郭某。被告潘海兵,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李玉荣,女,成年,汉族,住博兴县。被告潘向涛,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潘海兵、李玉荣、潘向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郭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高向明代理审判员 王兆伟人民陪审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