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寿法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寿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57号罪犯林寿法,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寿法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寿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寿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寿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寿法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