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宜宾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曾银与宜宾泽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宗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银,宜宾泽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宗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宜宾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曾银,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泽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沙村1组10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31700。法定代表人丁宗泽。被执行人丁宗泽,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泽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宗泽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兴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