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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庆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庆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申庆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志群。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589号。负责人刘淑凤,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璐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庆刚,系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申庆国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庆国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庆国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靖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