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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字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宝贵与马学珍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贵,马学珍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3211号原告张宝贵。委托代理人赵光伟,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贵与被告马学珍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宝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权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