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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祥、李保俊、李俊卫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李福祥,李保俊,李俊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吴王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福祥,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李保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李俊卫,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祥、李保俊、李俊卫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以双方已经和解并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