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邱革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革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57号申请人(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12)。法定代表人:郑乃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珊,该公司项目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邱革伟。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海花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北侧碧海花园内(11)。负责人:韦立洋,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革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55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5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