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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蒙晓才与李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晓才,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55-2号申请人蒙晓才被执行人李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6)桂0821执5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华在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后,被执行人李建华自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华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户:62×××XX)存款限额3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其   日审判长 陈   其   日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黄桂强审判员 陈   祖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倩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