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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运忠与深圳中电阳光环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忠,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运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横坑工业区第六栋。负责人刘建军。申请执行人刘运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64154.9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电阳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价值人民币64154.9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