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鸿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东路1397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张玉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发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