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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庆才与被告王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才,王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陈庆才。委托代理人吕凤勤,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镇山泉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才诉被告王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才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戚现春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