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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俊朋与陈步林、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朋,陈步林,周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107号原告黄俊朋,居民。被告陈步林,���民。被告周芬(系陈步林之妻),居民。原告黄俊朋与被告陈步林、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东生独任审判,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黄俊朋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生产经营,被告向原告几次借用资金。2014年1月1日,被告周芬以陈步林的名义向原告立据借款316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陈步林两次立据借款23300元、49500元。上述三笔借款合计104400元,均约定借期五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但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分文未还,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44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告陈步林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大丰市公安局���留。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现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俊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