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敬友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静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友,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建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昊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圣商贸公司)为与被上��人王敬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王敬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钊、魏昊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大圣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圣商贸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合肥市大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