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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丽华诉杨静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华,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强,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华、杨及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杨静芳与陈丽华的丈夫杨某甲系姐弟关系,陈丽华和杨及系母子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杨静芳的父亲杨某乙因私房落实政策所得的房屋。1988年1月,杨静芳的父亲杨某乙与杨静芳及杨某甲(原审误写为陈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由杨静芳居住使用。1996年,杨静芳出资人民币(下同)15,800元购买上述房屋产权,因当时杨静芳的户口不在上海,无法作为产权人,故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杨某甲名下。2010年1月7日杨某甲死亡,现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某甲名下,杨静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杨静芳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杨静芳所有。陈丽华、杨及辩称:不同意杨静芳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杨静芳基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合法使用人,于1996年出资15,800元购买上述房屋产权的事实由杨静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杨静芳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作出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杨静芳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0元,由杨静芳负担。判决后,陈丽华、杨及不服,上诉于本院称:系争房屋是福利分房,被上诉人并非该房屋的受配人,无权成为房屋产权人。杨某乙、杨某甲与被上诉人于1988年1月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明确被上诉人对系争房屋仅享有居住使用权。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均由上诉人支付,在购买房屋产权时用了杨某甲34年的工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15,800元并不是购房款,而是房屋使用费,故上诉人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缺乏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杨静芳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原为杨静芳与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因私房落实政策所分得的公有住房。1988年1月,杨某乙与杨静芳、杨某甲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杨静芳使用,而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杨某甲使用。此为家庭内部对两套房屋权利的分配。在1996年系争房屋可以购买产权时,鉴于当时杨静芳的户口尚不在上海,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系争房屋的产权,故双方商定由杨某甲出面购房,产权虽登记在杨某甲名下,但购房款15,800元由杨静芳出资,并长期由杨静芳实际居住使用。陈丽华、杨及称上述款项是杨静芳代付的房款,但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其从未与杨静芳协商还款事宜,有违常理。陈丽华、杨及又称上述款项是杨静芳支付的房屋使用费,一方面与之前陈述的代付房款有矛盾,另一方面,在杨静芳依据《协议书》本身就对系争房屋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下,陈丽华、杨及未能就杨静芳使用系争房屋需支付使用费及使用费的标准、期限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系争房屋是杨某乙分给杨静芳使用,在房屋可以购买产权时,因政策原因由杨某甲代持,但实际出资人及产权人应当是杨静芳。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丽华、杨及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0元,由上诉人陈丽华、杨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