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与湖州宽达铝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湖州宽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03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茹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州宽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孙宽。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浔土资监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湖州宽达铝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1月23日擅自占用旧馆镇寺桥村集体土地3209平方米(园地、工矿仓储用地、其他土地)建造厂房,所占用的269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294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2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旧馆镇寺桥村村集体;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3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罚款,269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5380元,294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73500元,共计78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浔土资监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履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上述处罚的证据和依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浔土资监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旧馆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焘代理审判员 邵钧伟人民陪审员 张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林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