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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春凤、熊某与郭帅、郭银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凤,熊某,郭帅,郭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903号原告李春凤。原告熊某。法定代理人胡海华。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郭帅。被告郭银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号。负责人李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毅,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凤、熊某诉被告郭帅、郭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凤、熊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凤、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凤、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春凤、熊某负担。审判员  钟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