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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俊令与张子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令,张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令。被执行人张子明,潍坊市××厂退休职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