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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6025号原告李红英,女,196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英诉被告瀚耀(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红英负担。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