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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806号原告李玉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红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代表人陈辉,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代表人李良,总经理。原告李玉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宏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