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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行审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陈龙、代维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龙,代维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3行审194号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徐蓬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照、王冬梅,温州市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代维娅。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征计字(2015)第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龙、代维娅征收社会抚养费53529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温开征计字(2015)第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温开征计字(2015)第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