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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俞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俞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589号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92号(15-12)。代表人:任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臣。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俞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俞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干闻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