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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贾某,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段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芷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