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马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马炎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379号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9-2号。负责人虞爱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炎成。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马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城市嘉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优丽 来自: